江苏大学  |  加入收藏 
     
      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事项->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江苏大学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江大校〔2020〕128 号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17:55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招生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内有关规定,围绕学校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收留学生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围绕学校事业发展大局,维护核心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协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处、财务处和海外教育学院为成员单位,办公室挂靠海外教育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归口负责全校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海外教育学院开展招生工作。

    第四条 海外教育学院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制定学历留学生招生计划,报校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办理留学生录取及相关后续工作。留学生培养单位积极配合海外教育学院编制招生目录、扩大招生宣传、考核生源质量及其他相关工作,其他部门协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三章 类别及入学要求

    第五条 留学生类别分为学历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和非学历生(预科生、进修生、研究学者)。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海外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培养单位共同制定,报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学校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在符合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招收和培养留学生。留学生招收和培养申请须经海外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审核,报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七条 入学要求

    (一)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外国护照。中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国外后作为外国留学生申请到我校学习的,必须持有有效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内有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二)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等其他传染病;

    (三)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管理规定,无犯罪记录;

    (四)攻读学位项目的须具备熟练的中文或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五)攻读学位项目的须有相应的学历及学位,本科项目需高中毕业,硕士项目需学士学位(MBA参照同等学历要求),博士项目需硕士学位。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录取

    第八条 留学生申请入学时应按照当年《江苏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学历项目

    1.江苏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习申请表;

    2.护照;

    3.前置学历证书;

    4.前置学历阶段成绩单;

    5.汉语授课项目的,提供《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证书;非英语国家申请英文授课项目的,提供英语水平考试成绩(相当于雅思5.5分或以上),或申请视频面试;6.由经济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证明及其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有能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其他证明;7.学习计划书(研究生);

    8.两名及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的推荐信(研究生);

    9.身体健康证明。

    10.前置学历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推荐信(视情况提交);

    11.无犯罪记录证明(视情况提交);

    12.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非学历生

    1.江苏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习申请表;

    2.护照;

    3.由经济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证明及其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有能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其他证明

    4.培养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5.身体健康证明;

    6.前置学历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推荐信;(视情况提交);

    7.无犯罪记录证明(视情况提交);

    8.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在线审核和录取

    (一)本科生、预科生、进修生及研究学者海外教育学院会同培养单位根据当年留学生招生计划、留学

    生申请人数、申请者各科成绩和综合素质考核情况对本科生做出录取决定;预科生录取由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决定;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的留学申请,由培养单位审核,海外教育学院审定;校际交流生录取工作由国际处会同相关培养单位审定。准予录取的,由海外教育学院提交拟录取名单,报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及时提交至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录取手续。

    (二)研究生海外教育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初审通过的申请者由相关培养单位组织评估其学术水平,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考核,7个工作日内反馈考核结果。同意录取的,由培养单位填写《江苏大学接收来华留学研究生审批表》,提交海外教育学院报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及时提交至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录取手续。

    (三)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核的拟录取名单由海外教育学院将录取结果报送至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安全保卫处、后勤处(后勤集团)、信息化处(信息化中心)、图书馆及相关培养单位。

    (四)留学生招生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流程开展录取工作,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考试或考核,确保所招收学生符合入学标准。

    (五)新生入学要严格复核其资格和条件,审查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材料缺漏、不实或经复核发现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五章 监督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招生合作机构的资质和服务信誉,确定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定期评估。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巡查招生工作,查摆漏洞、检查工作规范性、防范风险。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接受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江大校〔2017〕435号)同时废止。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