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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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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学来华留生教育管理办法》江大校〔2020〕130 号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17:41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学校来华留学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规范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根据《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留学中国计划》(教外来〔2010〕68号)《留学江苏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留学生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培养具备跨文化交流能力、跨国界岗位适应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留学生工作遵循“学校统筹、部门联动、学科导向、分类支持”的运行机制。学校教育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留学生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留学生教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留学生教育相关工作,推进留学生工作优质、有序、健康发展。教育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成立国际教育科或国际教育办公室,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中外学生教学管理的趋同。

    第五条 海外教育学院是学校留学生教育管理的归口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留学生的招收、日常管理、英文授课本科教学、预科教育、“一带一路”国际人才培养、产学融合等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负责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素质教育(国情、心理健康及创新创业教育)、出入境检验检疫、居留许可等涉外事务管理等。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及留学生二级培养单位,创新留学生培养模式,不断完善留学生培养体系、质量监控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语言文化中心,负责全校所有留学生的汉语教学、中文授课留学生的中国文化、中国概况等教学,负责学校留学生语言文化赛事的组织、留学生短期文化交流项目和语言生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留学生的涉外事务。教务处负责中文授课留学本科生的教学管理,并逐步将相关管理职责扩大到英文授课留学本科生。研究生院负责留学研究生招生目录审核、招生指标考核、培养、学科及导师管理。具体包括留学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培训及考核管理;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制)订、导师变更、课程安排,以及培养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审查、答辩、学位证书(含外国语言版本)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支持、配合海外教育学院推进留学生的二级管理。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后勤处(后勤集团)、信息化处(信息化中心)等职能部门和图书馆、职工医院等单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为留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持。

    第七条 全校各留学生二级培养单位是留学生教学、培养工作的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在校学历留学生规模超过400人的单位,可增设1位分管副院长;超过200人的单位可设留学生教育专职秘书1人。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九条 具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单位(不含涉密专业),均可招收和培养留学生。为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项目,须经学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考虑学校发展目标及办学实力,制定招生计划。海外教育学院按照《江苏大学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江大校〔2020〕128号)及招生计划,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学校各留学生二级培养单位共同编制学校各类留学生的招生目录,制定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报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海外教育学院负责建设海外生源基地、推进“一带一路”师资培养博士项目,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录取及报到注册工作。各二级培养单位应成立招生工作组,积极参与,通过各自渠道主动招生,严把学术审核关,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海外教育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语言文化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别修订/完善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相应内容并组织实施,确保留学生教学运行顺畅。倡导教学资源共享及中外学生同堂授课,结合留学生教育的需求,分步推进管理与服务的趋同化。

    第十三条 海外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和教学单位构建并持续优化江苏大学留学生英语授课教师队伍;鼓励招聘专业外教,推进师资队伍的国际化。研究生院负责留学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海外教育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在质量评价过程中,将留学生评纳入任课教师资格认定等评价体系,完善质量监控。推进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海外教育学院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推进留学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及高质量发展,包括品牌专业、英文授课教材、精品课程、在线课程、国际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建设、教学成果、教学名师等内容。其中教学成果、教学名师经教育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推荐,纳入学校相关内容评审建设体系。学校设立留学生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和教学质量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海外教育学院按照“实践能力培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的要求,统筹实践教学活动,各留学生二级培养单位应强化并重视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执行实习及实践活动前,必须按照有关涉外规定,经海外教育学院会同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执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留学生工作组,海外教育学院统筹留学生学生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留学生学生管理办法。通过试点学院,逐步推进培养单位学生管理的趋同化,教育留学生尊重中国风俗习惯,帮助其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促进中外学生交流与融合。

    第十八条 海外教育学院负责审核批准留学生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使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管理。鼓励留学生通过社团管理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校团委支持、配合留学生联谊团体活动,鼓励和支持中外学生共同参加社团组织,共同开展文艺体育及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由保卫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海外教育学院(或语言文化中心)参照《江苏大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校内住宿,由海外教育学院(或语言文化中心)负责,后勤部门协助。按《江苏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申请在校外住宿的留学生,由海外教育学院(或语言文化中心)负责,经居住地公安部门登记,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委托海外教育学院办理留学生的出入境及居留许可等涉外事务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留学生培养单位必须了解外事工作纪律,重视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或教育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留学生管理和服务职能,或敷衍应对留学生事务,经提醒不及时整改的;

    (二)因管理工作不到位,留学生行为已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对学校名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或所涉内容与上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外事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其他事项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办法》(江大校〔2017〕437号)《江苏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规定》(江大校〔2017〕436号)同时废止。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