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5年4月27日 江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4〕2号)和《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暂行)》(苏学位字〔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在本校范围内,在保持已有学位授权点总数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学位授权学科和学位授权类别进行的相应调整。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坚持以服务需要、提高质量为主线,以稳定规模、优化结构、促进交叉学科发展为原则,根据学校整体学科发展规划及现有学位点的发展现状,从战略上有针对性地对我校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第四条 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可以有如下两种方式: (一)撤一增一。学校主动撤销一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可以等额自主增列一个其他学位授权点。增列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数量。 1.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可增列一个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可增列一个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撤销一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一个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撤销一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一个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二)先撤后增。学校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可延至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延续时间自自主撤销当年起三年内有效。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工作程序: (一)学校制订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实施办法。 (二)学位授权点及所在学院(科研机构,下同)主动提出撤销申请或学校根据全校整体发展规划在征求相关学位授权点及学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初步名单。 (三)对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校内公示7天并及时处理相关异议。 (四)在保持全校学位授权点总数不增加的前提下,各学院提出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五)学校聘请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会议评审。专家组通过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对当年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校内公示7天并及时处理相关异议。 (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的规定要求和条件,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对拟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调整。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拟自主调整的学位授权点材料报上级部门审定和批准。 第六条 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时优先考虑主动提出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学院。 第七条 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必须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整体水平较高的学科优先考虑。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主动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达不到合格评估标准的学位授权点;支持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色鲜明、发展潜力明显、有利于全校优化结构的学位授权点。 第九条 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核。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复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进行,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条 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复核未通过的,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经复核撤销的,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三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三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的研究生转由学校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五年内再次通过动态调整的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三条 学位授权点的自主调整工作和国家、省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及学校学科考核结果相挂钩,根据考核结果实行优胜劣汰,优化学校学科布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