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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江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
发布日期:2018-10-15  浏览:

江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


第一条 为了发扬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和保障我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开展,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有效保护师生的合法学术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采用或转引他人研究成果时,不注明引用出处;发表论著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

(三)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在各类学术活动中,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四)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五)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及申报科技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六)一稿多投。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七)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八)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

(九)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科学技术处。

第四条 针对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可直接向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举报。若二级单位、职能部门未处理或处理不当,可再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一)在接到举报后,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科的三位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和所在院(系)领导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于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术道德委员会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通知被举报人,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调查认定,并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如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特殊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参与调查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开会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有效。

(六)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七)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正式决定处理意见;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和举报人。

第五条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教职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则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履行申诉程序。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 有关学院、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不加处理,应受到相应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七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八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以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上级部门要求查办、其他单位移送查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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