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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江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10-09  浏览:

江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9年1月18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 号)、《江苏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决策与咨询工作,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服务学校发展战略,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条学校积极推动教授治学,依法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包括校学术委员会、二级单位单独设立或学科关联的二级单位共同设立的分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二级体系。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单位,挂靠科学技术处。设秘书长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以下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评价及发展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也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设立程序为秘书单位根据委员建议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分学术委员会一般不下设专门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各自组织规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分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当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性和代表性,组成人数应当为奇数。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一般在30-40 人之间;分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由二级单位依据本章程自行决定,一般为 5-15 人。其中,校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比例。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 2-3 名,候选人由校长提名或 1/3 及以上委员联名推荐或学术委员会集体建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本届委员会委员在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一般实行等额选举,副主任委员可以差额选举。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分学术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等情况,按照校学术委员会组成的科学性、代表性和公平性原则,确定二级单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名额。二级单位根据推荐名额和候选人条件要求组织具有副高职称人员民主推荐本单位候选人;秘书单位汇总各单位推荐结果,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组审核产生不超过委员总人数10-20%的差额候选人建议名单,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正式候选人;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委员进行差额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建议人选,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批准。特邀委员不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10%。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科结构和师资结构提出不超过委员总人数 20%的差额候选人,由上届分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产生建议人选,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分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知名学者担任委员,但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3。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 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院士;国家“千人计划” 学者;“青年千人计划”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科研平台负责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特殊津贴学者;国家自然科学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省“333”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学校正高二级岗人员;文、史、哲、经、法、教、艺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无学科带头人的情况下,可放宽至学科负责人。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 3 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 加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分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以上情形之一者,经二级单位学术委员

会主任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特邀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为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 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校学术委员会 每年可进行委员的补缺或撤换,补缺人选由秘书单位根据章程提 出建议人选,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委员的撤换由校学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提出,并经全体委员 1/2(含 1/2)以上通过,报校党委 常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每届校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二个月以前,校学术委员会应完成下届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校(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二级单位)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二级单位)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 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享有以上相关权利,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

论;

2.学校、二级单位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它事项。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

能出席的,须向秘书单位请假并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除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与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二)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三)审议由不少于 5 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四)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五)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职责:

)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等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对人才的引进与推荐、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审定。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维护与仲裁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分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学校安排,或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院长或 1/3 以上分学术委员会委员联

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经与会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 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和做出表决。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规定须回避的委员;

(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入基数的除外)总数的 1/2(含 1/2)且达到与会委员总数 2/3 以上的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

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六条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通信表决结果在下一次学术委员会召开时通报。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经过学术委员会表决形成的结论或对重要事项审议并做出

的决定应予公示。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结果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或单位。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包括: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等管理部门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学术水平、学术繁荣创新等情况。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师资队伍建设、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江苏大学各级学术委员会及校

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江大校〔2014〕35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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