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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江苏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江大校〔2018〕246 号
发布日期:2020-10-13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和《江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江大校〔2017〕352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各级各类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留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留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校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六条 在对留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留学生在收到通知后,须于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超过期限未作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在处分前不再受理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

2.发布或传播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出版非法刊物。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

5.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之外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6.违反学校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留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留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学校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因个人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入境或变更住宿地址24小时之内未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住宿信息登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经公安机关认定非法就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3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4.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4-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7-9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6.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10-29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30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签证、居留许可超期两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团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以上条款从重处分。

4.虽未窃得财物,但已实施偷窃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5.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1、2、3款处理。

第十一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须的营养费等费用)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打架斗殴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斗殴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群体打架斗殴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互联网有关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危害网络安全,利用网络恶意攻击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社会道德和留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1.对于聚众赌博(包括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赌博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2.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文章、图片及不健康的影视内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制作、贩卖、传播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书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性骚扰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对吸毒者、买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 违反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驾驶合格电瓶车在校园内超速行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购买小型汽车,未按照规定到学校保卫处、海外教育学院登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使用摩托车、燃油助动车或大功率电瓶车者,学校除代管车辆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请假而夜不归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因过失造成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违反用电管理规定,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电源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改变海外公寓内电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窃电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违反海外公寓管理其它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留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获批准假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8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1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达180 12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擅自离校出走,责任自负,学校以旷课论处,按每天6学时计算,参照以上条款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参照《江苏大学课程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江大校〔2017〕351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1.在学校的墙壁或桌椅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违规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等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让、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偷窃、私刻、私盖公章者,偷窃、伪造、涂改文件或档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案件进行掩盖、知情不报或为他人作伪证、为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暴力干预教师、管理人员工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组织商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与异性交往言行过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认错,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3.唆使、诱骗或胁迫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退赃、退赔迅速彻底,或积极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

2.平时表现较好且情节轻微,违纪行为系受他人唆使、诱骗或胁迫。

第二十七条 附加处罚:

1.对违纪受处分者,取消其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2.留学生干部受处分者,其学生干部职务自动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1.记过及以下的处分由海外教育学院会同留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发文。

2.留校察看处分由海外教育学院会同留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提出处分建议并报学校发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海外教育学院会同留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4.涉及多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由海外教育学院牵头并与有关部门和学院协调处理。

5.在公共场所发现留学生违纪行为的,由该场所所辖单位配合保卫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海外学院及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6.对违纪留学生进行处理时,学校将及时合法取证,查清事实,违纪留学生须提交书面检查,材料齐全后依权限按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对受处分留学生的相关管理措施

1.处分决定应送达受处分留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留学生本人,留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江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江大校〔2017〕353号)提出申诉。

2.对留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留学生本人档案。

3.受处分留学生在处分期限到期后可向给予其处分的学院和部门提出评议申请。

4.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必须按照离校规定办理手续,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离校。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留学生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6个月以上)。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处分期满后可解除处分,具体程序:

1.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外教育学院会同留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可解除处分的由海外教育学院会同留学生所在学院发文。

2.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海外教育学院会同留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可解除处分的,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解除处分。

3.连续违纪或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加重一个等级处分。处分期按两次处分的后到期的处分期限为准。

4.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受处分期未满但处分期已过半的,如果表现良好,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受处分期未过半的,毕业时不得解除处分,至处分期满一个月内,本人可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

第三十二条 解除处分后,留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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