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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江苏大学来华留学生英语授课教师资格认定暂行 管理办法》江大校〔2020〕131 号
发布日期:2020-10-13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专门成立来华留学生英语授课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协管校领导任组长,海外教育学院为牵头单位,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开展工作时会同相关专业学院进行。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校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英语授课工作,保证留学生英语授课教学质量,加强对留学生英语授课教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 逐步推进留学生英语授课“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章 认定办法

第四条 认定范围正在承担或有意承担留学生英语授课任务的教师。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理解国家教育对外开放政策,热爱教育国际化事业,有国际视野多元文化包容心、跨文化沟通能力,在教学中,能认真履行教师职责,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教风,课堂教学效果良好。

(二)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须中级及以上职称。

2.具备学士学位,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若英语授课水平突出或英语专业教师,可适当降低职称要求。

(三)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教学环节,能够熟练系统讲授相关课程,且课堂教学效果良好。

(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进行交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曾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留学或工作一年及以上;

2.通过PETS-5或其他公派出国外语考试。

第六条 认定形式

(一)直接认定符合以上申报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

1.校级及以上双语示范课程或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

负责人或主讲教师(须讲授超过课程总学时50%以上);

2.校级及以上双语或全英文授课竞赛获奖的教师;

3.在其他双语或全英文教学方面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教师;

4.目前已为留学生授课,同一门课任教三年以上无教学事故、无学生投诉或经调查不属实、留学生评教良好以上的双语或全英文授课课程主讲教师中“最受学生欢迎的十佳教师”获得者;

5.曾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大学中取得教职的教师或外国语学院连续授课两年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

(二)评审认定由学校组织专家结合申报材料、教学教案、公开授课等进行综合评价认定。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审核后,推荐到海外教育学院,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海外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审核申报人员的有关材料,公布参加留学生英语授课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名单。

(三)海外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留学生代表对参加资格认定的教师进行英语授课能力测试。测试包括说课、答辩两个环节,着重考察教师应用英语熟练、清晰讲授课程的能力。

(四)学校为通过认定的教师颁发《江苏大学留学生英语授课教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八条 留学生英语授课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进行,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可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组织机构

第三章组织管理


来华留学生英文授课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留学生英语授课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指导、监督,以及资格证书的管理等相关工作。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及海外教育学院成立审查小组,审核提交申请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证书管理《资格证书》是我校教师英文讲授留学生课程的凭证,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一条 相关待遇及要求

(一)取得《资格证书》后,课时费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同时,经留学生课程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排名前30%的课程或获评为A类的课程,课时费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0%。

(二)学校定期选派取得《资格证书》并承担留学生英语授课任务的教师参加国内、外教学培训。

(三)学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授课质量。对未达到英语课程授课要求者提出改进意见。课堂教学不符合英语授课标准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留学生评教意见明显负面的、取得资格后两年内无故不承担留学生教学任务的,由学校发文取消其英语课程授课教师资格。

(四)英语授课教学评价参照教务处、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来华留学生英语授课教师资格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江大校〔2017〕434号)同时废止。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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