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已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我校学位的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确定的学位标准、条件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保密专业除外)的原则。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江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负责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设学校、学院(含中心、研究院、所,下同)两级,并根据任期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换届、调整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校学位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学、研究人员应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议名单(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经学校审批,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未经校学位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江苏大学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
第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上报和评估。
(二)审议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各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消已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处理与学位有关的其他问题。
(六)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负责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审和研究生导师的上岗选聘工作。
(七)评选校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推荐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等。
(八)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可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组成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紧急问题,并在校学位委员会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报告。
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及各学院行政机构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为校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具备教授或相当职称)。学位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院与研究生院协商后提出建议名单(人数为单数,不得少于五人,任期与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致),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并留存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学位分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学位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一)相关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审核和评估。
(二)制定相关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规章制度及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审查相关学科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六)审议推荐相关学位授权学科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研究生导师上岗选聘名单,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七)评选推荐相关学科校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并报送校学位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确保学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拟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学位委员会或学位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校学位委员会将决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同时完成本科学业达到下述水平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 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外语水平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八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具体实施办法参见《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教务处受校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经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同时修满规定学分,完成要求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在学术水平方面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或解决重大实际工程问题。
(五)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及撰写论文摘要。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应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四)学位论文工作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五)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汉语撰写。留学生可用英语或用事先经学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同意的其他语种撰写学位论文。非汉语撰写的学位论文必须附加详细汉语摘要。
(六)学位论文格式应符合《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规定。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
(一)学位论文的送审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最迟应在答辩前三十五天提交送审申请。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实行100%“盲审”制度。论文的“盲审”工作由相关学院负责实施。论文评阅人为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两名论文评阅人中,原则上以校外专家为主,校内专家至多一名。评阅意见的处理及其他相关规定详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暂行办法》。
(三)学位论文的答辩
1.论文答辩审批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组成的审批由学位分委员会负责。
2.论文答辩委员会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五人(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但不担任主席)或三人(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组成,一半以上委员应为相应学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秘书一般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研室教师或硕士毕业生担任。各类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组成的具体要求如下:
1、学术型硕士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高校的专家不得少于三人;
2、高教硕士/同等学力硕士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至少一人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同等学力硕士的导师不能被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3、专业学位硕士
①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为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②MBA: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为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来自工商企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③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在职专家。
④会计硕士/应用统计硕士/资产评估硕士/农业推广硕士: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行业在职专家。
3.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最迟应在论文提交送审后半年内进行完毕,答辩工作由学院负责。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六日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必须本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进行答辩工作,每位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论文答辩要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论文答辩除外)。保密论文答辩,应预先申请,经保密委员会审定报学位办备案。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人不得参与,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答辩人,否则答辩无效。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并宣布答辩规则。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答辩人报告:陈述本人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观点、新见解及价值等(一般不超过四十分钟)。
(4)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5)回答问题结束后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指导教师或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身体健康情况、论文工作情况和指导教师及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等。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等方面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表决票由学位办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6)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在场)。
答辩时秘书应做好记录,记录稿纸用研究生院统一印制的论文答辩记录用纸。答辩结束后两日内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论文答辩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相关学位分委员会。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但可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必须由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当场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委员事后无权同意。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材料,由相关学位分委员会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但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如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答辩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并按本细则中博士学位有关规定办理。
硕士(含学历硕士、非学历硕士等所有学校有权招收的硕士类别)学位论文答辩经费须从导师指导经费或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审议与授予:
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术道德规范、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以及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情况等,作出授予、暂缓授予或者不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位分委员会的审议建议予以审核,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决定后,即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同时修满规定学分,完成要求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在学术水平方面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 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应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 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 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四) 学位论文工作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五) 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汉语撰写。留学生可用英语或用事先经学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同意的其他语种撰写学位论文。非汉语撰写的学位论文必须附加详细汉语摘要。
(六)学位论文格式应符合《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
(一)学位论文的送审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最迟应在答辩前五十天提交送审申请。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实行100%“盲审”制度。论文的“盲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论文评阅人为四名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四名论文评阅人中,原则上以校外专家为主,校内专家至多一名。评阅意见的处理及其他相关规定详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暂行办法》。
(三)学位论文的答辩
1.论文答辩审批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组成的审核由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审批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
2.论文答辩委员会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七人(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但不担任主席)或五人(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组成,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三人,成员中必须包括两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主席由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秘书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讲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3.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最迟应在论文提交送审后半年内进行完毕,答辩工作由学院负责。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六日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必须本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进行答辩工作,每位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论文答辩要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论文答辩除外)。保密论文答辩,应预先申请,经保密委员会审定报学位办备案。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人不得参与,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答辩人,否则答辩无效。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如下:
(1)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并宣布答辩规则。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答辩人报告:陈述本人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观点、新见解及价值等(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4)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5)回答问题结束后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指导教师或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票方绩、身体健康情况、论文工作情况和指导教师及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等。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等方面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表决票由学位办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6)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在场)。
答辩时秘书应做好记录。记录稿纸用研究生院统一印制的论文答辩记录用纸。答辩结束后两日内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论文答辩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相关学位分委员会。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次。但可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必须由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当场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委员事后无权同意。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材料,由相关学位分委员会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但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如答辩委员会认为,答辩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答辩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经费须从导师指导经费或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审议与授予:
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术道德规范、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及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情况等,作出授予、暂缓授予或者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位分委员会的审议建议予以表决,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决定后,即予公告,公告三个月后,向公告无异议的学位获得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委员会对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起获得博士学位(不包括公告有异议者)。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条 对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江苏大学名誉博士学位。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应举行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名誉博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校长签名,学校盖章。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不同意其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校学位委员会书面决定及其理由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决议不服,可以在决议宣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等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其它明显违法违纪情形进行审查,做出裁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的个人,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学校对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撤消其学位。撤消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但必要时校学位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据情审定撤消学位。
第三十七条 校学位管理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批准或者撤销学位授予;不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关学位的行政复议事项;或者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有渎职、失职行为等,则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非法制作、伪造、变造或者贩卖我校学位证书者,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其相应学位:
(一)在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在学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论文工作中有舞弊、剽窃情节者。
(三)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和要求者。
第四十条 对于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研究生,若在学期间被撤消处分,可于毕业后的一年内补授相关学位。
(一)补授学位的研究生必须毕业时取得毕业证书。
(二)补授学位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补授学位的申请书;
2、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
第四十一条 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委员会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对某些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但校学位委员会或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学位申请人,可作出在一年内(硕士)或二年内(博士)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申请重新审核学位和申请重新答辩均仅限一次。
第四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不符合《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或因其他非学术原因暂不符合授予学位要求者,学位分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要求后予以受理。
第四十三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寄送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84)学位办字011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S4)学位字013号)规定,已经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将已经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每人各一份)分别寄送北京图书馆和国家科委科技情报研究所,且已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因故不能按要求交存学位论文的毕业研究生将暂缓授予相关学位,待博士毕业生两年内(硕士毕业生一年内)可以交存学位论文时再受理其学位申请事宜。
第四十四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籍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有关申报材料应以中文撰写。
第四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相关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