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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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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江大校〔2020〕134 号

    时间:2020年10月13日 11:39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来华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来华留学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留学中国计划>的通知(教外来〔2010〕68号)《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苏教外〔2019〕84号)《江苏大学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办法》(江大校〔2020〕130号)《江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江大校〔2017〕3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入学

    (一)被录取的留学研究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总领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文件和前置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自费留学研究生还须提供学费、住宿费缴费证明。汉语授课留学研究生入学注册时必须提交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HSK)等级证书(理科HSK-4级180分、文科HSK-5级180分以上),或经过汉语补习达到同等水平。对于以英语或其他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留学研究生,应提交相应的外语能力等级证书或达到同等水平(来自于母语为该语言的国家)。

    (二)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学校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者;

    3.无法缴清学费等相关费用者;

    4.不能提供相关证件者;

    5.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6.不宜入学的其他情况。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须符合下列规定:

    1.留学研究生新生必须到指定的机构进行体检。如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的规定,经本人申请,海外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研究生,应于入学前的上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凭医院健康证明向海外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指定机构体检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开学前1个月以前向海外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与9月初秋季新生或3月初春季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留学研究生待遇,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第三条 注册

    (一)留学研究生新生由海外教育学院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注册,相关信息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二)新生入学后,海外教育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三)已取得学籍的留学研究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和居留许可证明按时到海外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留学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返校并登陆“留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作未到校报到处理。

    第五条 因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特殊原因不能报到注册者,学校视其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4年。原则上学习年限最短3年,如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原则上学习年限最短2年,如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 留学研究生须延长学习期限的,由留学研究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相关学院审核,报海外教育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备案,方可延长学习期限。学习期限延长需按时缴费。留学研究生延期后的实际在学时间(含休学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申请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学校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九条凡申请延长中国政府奖学金期限继续在华学习的,需填写延长奖学金期限申请表。原则上,学生本人须向本国派遣机构申请,将其纳入到当年中方向该国提供的奖学金计划名额内,由我校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同意函,经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未经批准而自行延长学习期限者,将不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助。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条 留学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各培养环节并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安排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

    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病(事)假的请假要求:

    (一)本人书面提出请假事由,请假在7天及7天以内的,经导师、辅导员审核,报海外教育学院学工办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海外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请假在7天以上的,由专业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审核后提交海外学院学工分管院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海外教育学院学工办、教学管理办公室及研究生院备案。

    (二)病假需凭学校医院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有充足的事由。

    (三)病(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四)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否则,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 留学研究生赴境外交流:留学研究生获境外学术交流项目者,须填写《江苏大学留学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申请表》或《江苏大学留学研究生短期赴境外交流申请表》并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办理。赴境外课程学习、学术交流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留学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连续计入修学年限。

    第五章 转学、转学科专业与更换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转学科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因导师原因、学科专业调整,或研究生身体条件变化等情况致使无法按原培养方案继续学习者,可申请转学、转学科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在校内转学科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及其所在学院同意,报海外教育学院审批,研究生院备案,并及时在相关管理及注册系统中更新信息。转学到其他留学研究生培养单位者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第42号令)办理。

    (一)留学研究生调转专业的具体要求:

    1.原则上调转专业一般不允许跨一级学科;

    2.因特殊情况在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原则上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调整;

    3.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学习计划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

    (二)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原则上不能转学或变更学习专业。因特殊原因和情况需要转学的学生需要提供转入院校同意函、驻华大使馆或派遣机构的同意函及本人书面申请,经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连同我校同意函提交留学基金委审核。变更专业的学生需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转入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函,报海外教育学院审定,连同驻华使馆或来源单位的同意函共同提交留学基金委审批。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留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因以下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海外教育学院审批,研究生院备案。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休学申请时需同时提交来源国联合培养单位的书面意见。

    (一)连续病假2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健康,经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修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二)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休学者。

    第十七条 因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定(海外教育学院会同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分管领导共同审核商定)同意休学者,休学时间视情况而定。以上休学时间不计入留学研究生的在校年限。

    第十八条 因第十七条之外的其他原因休学的,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累计休学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属该类情况的研究生,累积在校时间不得低于各学科规定的最低要求,并且其在校年限(含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留学研究生休学期间应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复学后恢复。

    第二十条 因病休学的留学研究生,治疗康复者应在学期结束前1月内向海外教育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确认后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复学时需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单位证明,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报海外教育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休学期满,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作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 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第二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

    (三)因业务能力等原因,难以坚持完成学业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

    (六)假满逾期2周不返校者;

    (七)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八)经指定医院确认,身体条件不便、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九)经审查、考核不宜继续进行培养者;

    (十)学校认定应当退学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者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海外教育学院核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审批后,根据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留学研究生因病因事缺课,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应作退学处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留学研究生本人在退学决定书上签字。若留学研究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由至少4名工作人员(海外教育学院1名、 研究生院1名、学院2名〔含导师〕)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情况记录在案,由海外教育学院致函其来源国驻华使领馆或领馆转交本人并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满15日即视为送达留学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留学研究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凭办好各项离校手续的“离校通知单”到海外教育学院换发“退学证明”、肄(结)业证书等。退学的留学研究生自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助学金等津贴,不再享受留学研究生的待遇。退学的留学研究生不得无故滞留学校,否则根据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二十七条 海外教育学院负责将留学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研究生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留学研究生,相关档案保存在海外教育学院和培养学院。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留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可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诉。

    第八章 提前毕业与延期毕业

    第三十条 留学研究生施行弹性学制,完成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达到学校相关规定者,可申请毕业,但留学硕士生原则上最短学习年限不低于2年,留学博士生原则上最短学习年限不低于3年。

    第三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超过学校规定的正常学制最长年限不能按时毕业的,必须在正常学制最长年限期满的1个月前办理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由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海外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联合培养留学研究生的延期申请还需附合作单位意见。第三十二条超过学校规定的正常学习年限未办理延期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三条 留学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达到学校毕业其他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留学研究生学习满1年以上退学的,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留学研究生退学时课程学习部分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未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只发“留学研究生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毕业留学研究生应在接到离校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境手续,不得无故滞留境内。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肄业、结业的留学研究生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境手续,不得无故滞留境内。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属学校学历证书。对违反我国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将不发任何学历证书;对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留学生,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汉语水平不合格的研究生,修完规定课程学分,完成培养环节,经本人申请,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若学位论文评阅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先予以毕业。学位申请者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最长学制内通过相应等级汉语水平考试,可向学校申请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20 年 8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江大校〔2017〕438号)同时废止。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