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
1.学生按照当年发布的项目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于申请截止日期前交至所在学院/中心;
2.所在学院/中心根据申请条件确定推荐名单;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或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推荐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通过综合面试或其他考查方式)确定项目候选人,并将候选人报项目合作方审核;
4.项目合作方(通过综合面试或其他考查方式)向审核通过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
5.学生自行办理签证和学籍保留等手续,赴国(境)外交流学习。
二、学生自行联系赴国(境)外学习交流
学生自行联系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交流、攻读学位,或利用寒暑假自费赴国(境)外进行短期实践,需提前向所在学院/中心提出申请,经学院/中心同意并报学校国际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后,自行办理签证、学籍保留或休学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