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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17:55    来源:    作者:    阅读:

    江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强化师生学术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学风和育人环境,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校师生要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努力创新、勇攀高峰,弘扬科学精神;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江苏大学学习和工作的人员;也适用于以江苏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各类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注明转引出处。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确认,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合作研究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六)积极扶持青年科研工作者。教师负有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的责任。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采用或转引他人研究成果时,不注明引用出处;发表论著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

    (三)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在各类学术活动中,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四)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五)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及申报科技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六)一稿多投。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七)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八)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

    (九)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三章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科研单位、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与诚信方面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政策,并向师生员工做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把学术道德规范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形成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在人员招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人才选拔、成果评审、项目立项、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充分发挥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的作用,须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在一经发现有违背学术道德,以及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问题时,实行一票否决。

    (四)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具体组织机构、工作守则和操作规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和制定。

    第八条 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协助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审议,并具体执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科学技术处。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十条在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著作出版、论文发表、成果奖励等过程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针对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可直接向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举报。若二级单位、职能部门未处理或处理不当,可再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一)在接到举报后,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科的三位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和所在院(系)领导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于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术道德委员会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通知被举报人,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调查认定,并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二)参与调查的人员,如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特殊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参与调查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开会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有效。

    (六)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处理与申诉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范的教师,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取消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硕导、博导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晋升前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和岗位津贴;撤消当事人行政职务;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它资格;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违反党纪国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三)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规范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其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四)其他人员,参照本条的第(二)点处理。

    (五)对违反本规范的教职员工,在处分期限内,取消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取消晋升工资资格,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经学术道德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到其学术不端行为,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可获得正常聘任资格,并恢复其申请获得相关学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在处分期限内如被再次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将依规从严处理。

    (六)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正式决定处理意见;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和举报人。

    第十三条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教职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则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履行申诉程序。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对恶意诬告者,经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参照第十二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有关学院、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不加处理,应受到相应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章附则

    十七 本规范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科技工作者学术道德规范》(江大校〔2009〕263号)同时废止。